(2015)宜民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家顺与被告吴国全、丁霞美、耿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家顺,吴国全,丁霞美,耿从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保字第00032号原告:陈家顺,男,汉族。被告:吴国全,男,汉族。被告:丁霞美,女,汉族。被告:耿从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家顺与被告吴国全、丁霞美、耿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上列被告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家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吴国全、丁霞美银行帐户存款10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二、冻结被告耿从云银行帐户存款4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三、对原告陈家顺提供保全担保的房产同时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书庆代理审判员 潘朝玉代理审判员 江 莹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方 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