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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松执字第1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鑫巨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王传金李淑华曹景官合同普通执行查冻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景官,王传金,李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松执字第16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立。被执行人曹景官,男,汉族,1948年11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王传金,男,汉族,1952年1月29日出生,户籍地南山区彭都大厦B座2805号,身份证号码230703195201290730。深圳市鑫巨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松裕路东方雾岗工业区1-4号厂房(1号一至三楼),组织机构代码70842424-7。法定代表人王传金。被执行人李淑华,女,汉族,1955年4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景官、王传金、深圳市鑫巨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李淑华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景官、李淑华、深圳市鑫巨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王传金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1224436.31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文举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关智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