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1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王进东、吴雪亭与赵建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17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进东。委托代理人:潘幼军,江苏金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雪亭。委托代理人:潘幼军,江苏金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建忠。再审申请人王进东、吴雪亭因与被申请人赵建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常民终字第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王进东、吴雪亭以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王进东、吴雪亭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进东、吴雪亭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蕴审 判 员 杨 忠代理审判员 陆轶群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蒋磊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