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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商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卡特彼勒(青州)有限公司与贵阳德恒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晋工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卡特彼勒(青州)有限公司,贵阳德恒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晋工商贸有限公司,贵州泰锋创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白光稳,蒋方珍,刘晓玲,邓建川,杨宗清,白运哲,白光泰,曹爱荣,白光春,张军,甄秀华,张志峰,解素芸,牛玉成,张树雨,杨景峰,蒋方勤,唐和伦,徐帮德,张连学,田应立,陈星宇,陈锡刚,周文祥,孙大江,吴才雄,徐帮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商初字第33-1号原告:卡特彼勒(青州)有限公司(原山东山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锞宝。委托代理人:田军,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志慧,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阳德恒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光稳。委托代理人:高力章,山东泰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晋工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运哲。被告:贵州泰锋创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峰。被告:白光稳。被告:蒋方珍。委托代理人:高力章,山东泰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晓玲。被告:邓建川。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明堂,山东李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军,四川恒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宗清。委托代理人:李友海,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伍欣,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运哲。被告:白光泰。被告:曹爱荣。被告:白光春。被告:张军。委托代理人:高力章,山东泰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甄秀华。被告:张志峰。被告:解素芸。被告:牛玉成。被告:张树雨。被告:杨景峰。被告:蒋方勤。被告:唐和伦。被告:徐帮德。被告:张连学。被告:田应立。被告:陈星宇。被告:陈锡刚。被告:周文祥。被告:孙大江。被告:吴才雄。被告:徐帮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卡特彼勒(青州)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德恒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晋工商贸有限公司、贵州泰锋创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白光稳、蒋方珍、刘晓玲、邓建川、杨宗清、白光泰、白运哲、曹爱荣、白光春、张军、甄秀华、张志峰、解素芸、牛玉成、张树雨、杨景峰、蒋方勤、唐和伦、徐帮德、张连学、田应立、陈星宇、陈锡刚、周文祥、孙大江、吴才雄、徐帮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白光泰、刘晓玲、邓建川、杨宗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审理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白光泰、刘晓玲、邓建川、杨宗清的起诉,是对其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卡特彼勒(青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白光泰、刘晓玲、邓建川、杨宗清的起诉。审 判 长  张昆诚代理审判员  郭淑娟代理审判员  尹臣正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陈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