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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灞执字第00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耿某某与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灞执字第00895号申请执行人耿某某被执行人周某某本院在执行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09)灞民初字第2138号民事判决书耿某与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某某年现年迈且负债颇多,履行能力较差;申请执行人耿某某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询,被执行人周某某愿逐步偿还,现其已履行案款20500元,尚有款项60181.82元未予清付。根据相关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应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4)灞执字第008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之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常皓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