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宾执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2014)宾执字第466号欧汉香申请执行王善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汉香,王善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宾执字第466号申请执行人欧汉香,农民。被执行人王善宁,农民。本院在执行欧汉香申请执行王善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王善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善宁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宾阳县人民法院(2012)宾民一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少文审判员 黄雄章审判员 唐剑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邵健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