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耀执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左海林与被执行人李占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海林,李占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耀执字第00074号申请执行人左海林,男,住新疆裕民县。被执行人李占伍,男,住耀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左海林与被执行人李占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耀民初字第003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调解书履行义务,左海林于2014年7月18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631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7月21日立案受理。8月15日向李占伍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左海林支付借款及利息16310元,并承担诉讼费104元,执行费146元。2014年9月12日冻结李占伍银行存款16560元。2014年12月25日扣划李占伍银行存款16560元,并将案件款给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4)耀民初字第003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文助理审判员  李科锋人民陪审员  赵文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杨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