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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肖其林与XX翠、薛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其林,XX翠,薛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804号原告肖其林。被告XX翠。被告薛勇。原告肖其林诉被告XX翠、被告薛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缺少主体,因此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肖其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