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0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许力进与陶在强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力进,陶在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086-1号原告:许力进,女,汉族,1976年11月4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陶在强,男,汉族,1956年2月17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力进与被告陶在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力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陶在强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芜湖路97号体育南村住宅小区22幢3单元1105室的住房,案外人许勇进以肥西县桃花镇丹霞新村(房地权桃花字第005001号)为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许力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陶在强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芜湖路97号体育南村住宅小区22幢3单元1105室的住房一套,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转让或设定担保。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梅乐喜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