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法执字第009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湖南博创达工贸有限公司与长沙白马建筑有限公司、陈继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博创达工贸有限公司,长沙白马桥建筑有限公司,陈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法执字第00931-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博创达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婷。被执行人长沙白马桥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继伟。被执行人陈继伟,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于2014年月日依法作出(2014)宁法执字第0093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陈继伟名下的位于宁乡县玉潭镇紫金路(紫金华庭)房屋(权证号000456**)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该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登记在被执行人陈继伟名下的位于宁乡县玉潭镇紫金路(紫金华庭)房屋(权证号000456**)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征斌审 判 员 欧建良代理审判员 刘 璋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杨 勃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loz1loz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loz2loz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loz3loz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loz4loz债务已清偿的;loz5loz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loz6loz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