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中民申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马恩铎与厉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恩铎,厉莉,泰州市万博汇商务管理有限公司,泰州市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中民申字第001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恩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杰,江苏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厉莉。一审第三人:泰州市万博汇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人民中路99号东方不夜城10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竞岗,董事长。一审第三人:泰州市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人民中路99号附10号楼。法定代表人:许琴,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马恩铎因与被申请人厉莉、一审第三人泰州市万博汇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博汇公司)、泰州市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3)泰姜张民初字第0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4)泰中民四终字第007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马恩铎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马恩铎称:租赁本案讼争房屋经营KTV系多人合伙投资,因此原审判决申请人一人承担给付房屋租金的义务不当,请求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查明:姜堰东方不夜城南区1号楼四层房屋属佳源公司所有,佳源公司委托万博汇公司进行商务及物业管理。2010年12月30日,万博汇公司与厉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及《咨询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万博汇公司将东方不夜城南区1号楼四层房屋出租给厉莉,建筑面积2921.99平方米,经营快捷酒店;合同期限自2011年4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租金及咨询服务费合计4102478元。2011年3月11日,厉莉、马恩铎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马恩铎向厉莉租赁姜堰东方不夜城南区1号楼四层房屋,建筑面积2921.99平方米,经营乐够KTV;租期自2011年4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第一年租金450000元,自第二年起每年租金递增50000元(2018年除外),租金从2011年4月1日起计算,先付租金后用房屋,首期房租按年于2011年3月11日支付,首期以后每半年给付一次租金,分别于每年的3月15日和9月15日给付,合同租金总金额为7100000元;为确保合同的正常履行,马恩铎向厉莉缴纳合同保证金10000元、水电费押金5000元;马恩铎对承租房屋的装修设计方案必须经厉莉审核同意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后方可施工,装修结束后,经厉莉和相关监督部门验收合格方可营业;马恩铎延期付费超过三十日的,视为马恩铎无故单方提前解除租赁关系。合同签订后,厉莉按照约定交付租赁房屋,马恩铎则支付第一年租金450000元及合同保证金10000元、水电费押金5000元。马恩铎接受房屋后,未与厉莉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即按KTV的经营要求对房屋进行装修。后来,马恩铎申请经营许可手续时,因马恩铎的经营项目不符合产业规划,文化经营管理部门未予批准。经相关部门协调,马恩铎领取了1494.52平方米房屋经营KTV的许可手续,其余1424.98平方米房屋不能用于经营KTV。马恩铎要求厉莉减免房租并赔偿装修费用,遭厉莉拒绝后,马恩铎未再给付租金。厉莉催要租金未果,遂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马恩铎以个人名义与厉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在接受租赁房屋后,马恩铎未能按约给付房屋租金,构成违约,作为合同一方的当事人,马恩铎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至于马恩铎与他人合伙经营KTV,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马恩铎在合伙事务中产生的损失,可以依法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综上,马恩铎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恩铎的再审申请。审 判 员 陈海涛审 判 员 徐 华代理审判员 顾连凤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冯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