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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王××与于一×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于一×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208号原告王××。被告于一×。法定代理人于二×(被告之父)。法定代理人马××(被告之母)。本院受理原告王××与被告于一×婚姻无效纠纷一案后,被告于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户籍地在天津市和平区XXXXX号,故根据法律规定该案应移送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宜。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现被告提供身份证及户口页,证实被告户籍地在天津市和平区XXXXX号,故该案应由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于一×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崔忻亭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孙琭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