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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执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刁金波与赵文柱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刁金波,赵文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字第1035号申请执行人刁金波,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北山街。被执行人赵文柱,男,汉族,1952年6月28日生,我职业,现住延吉市光明街。申请执行人刁金波与被执行人赵文柱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吉市人民法院(2010)延民再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文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刁金波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赵文柱协助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文柱已经死亡。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赵文柱已经死亡,目前没有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刁金波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楠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韩曙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