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金福与刘道林、董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福,刘道林,董月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280号原告陈金福,男,194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建瓯市。委托代理人林蔚,男,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告刘道林,男,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告董月琴,女,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福与被告刘道林、董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价值14万元范围内的被告董月琴名下位于南平市延平区八一路89号云鹤楼505室房产(产权证号:××号)。原告陈金福以其名下位于南平市延平区文体路213号4层401室房产(南房权证字第××号)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为保证诉讼保全期间担保标的物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应对上述担保标的物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价值14万元范围内的被告董月琴名下位于南平市延平区八一路89号云鹤楼505室房产(产权证号:××号)。二、查封价值14万元范围内的原告陈金福名下位于南平市延平区文体路213号4层401室房产(南房权证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志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何新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