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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民初字第6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京连诉被告吴金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京连,吴金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初字第6081号原告:王京连。委托代理人:刘运忠、刘国栋,山东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金萍。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京连诉被告吴金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双方自行和解,被告履行了赔偿义务,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京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倩审 判 员  刘坤华人民陪审员  吴国洲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贾廷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