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执字第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王本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培军(2014)陇民二终字第78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本志,高培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07号申请执行人王本志,男,汉族。被执行人高培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本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培军(2014)陇民二终字第78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该案执行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高培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按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该案经执行,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高培军向申请人王本志再支付10000元,于2015年1月10日付清,其余部分王本志放弃,如不按时付款否则按原判决执行。该案和解协议已执行完毕,执行款10000元,于2015年1月4日由申请人王本志领取,执行费50元申请人自愿交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和解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文执字第07号执行一案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已执结,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文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关 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