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刑一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索朗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索朗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一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西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索朗曲,女,1995年3月8日出生,藏族,文盲,打工,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仁布县人,捕前住本市拉鲁桥小区出租房。因涉嫌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1日被拉萨市公安局进行取保候审,本院于2014年11月23日继续取保候审。西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关区院公诉刑诉(2014)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索朗曲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次仁白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索朗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9日上午12时许,被告人索朗曲因怀孕没有支付医疗费用的能力,到北京中路冲赛康商场二楼趁被害人次某不备,从其的挎包内盗走一红色钱夹,内有现金4000元,并立即逃离现场。被告人索朗曲于当日下午19时许,到拉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投案自首,并将被盗赃款4000元已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以下及缓刑,并处罚金。另查明,2014年11月7日被告人索朗曲在拉萨市人民医院做彩超检查,该检查称被告人索朗曲怀孕约36周。上述事实,被告人索朗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次某的陈述、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捕经过、拉萨市人民医院彩超检查报告、现场指认照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索朗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应负刑事责任。量刑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数额确定基准刑,并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盗赃款已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引用法律条款准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为了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索朗曲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藏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琼达二0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德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