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民终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付颖与唐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颖,唐娜,黄祖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终字第1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付颖,女,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娜,女,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祖斌,男,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上诉人付颖、唐娜因与被上诉人黄祖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民初字第9939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付颖、唐娜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付颖、唐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巧玲审 判 员 胡林蓉代理审判员 许 莹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兴胜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