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石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金某与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石民初字第11号原告:金某。被告:秤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杨惠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陈 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