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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石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金某与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石民初字第11号原告:金某。被告:秤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杨惠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陈 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