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执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杭州印象天堂艺术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印象天堂艺术有限公司,镇江昊匠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镇执字第00074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印象天堂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塘苗路1号4幢5楼501室。法定代表人余建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镇江昊匠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中山西路98号407室。法定代表人张广荣,该公司总经理。杭州印象天堂艺术有限公司与镇江昊匠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日作出的(2013)镇知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镇江昊匠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应赔偿杭州印象天堂艺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9016元,并在其公司网站的“雕塑作品展示”栏目中刊登声明赔礼道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工商、房产、车辆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银行对镇江昊匠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并扣划其在银行的存款800元。本院向镇江日报社发出协助执行函,函告镇江日报社刊登(2013)镇知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现已强制执行到位800元,尚未执行到位18216元。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工商查询材料、房产查询材料、车辆查询材料、银行查询材料以及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镇知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凯代理审理员张镇代理审理员司马仲华二O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陆昌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