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隆法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4)隆法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被执行人:韦某某本院在执行黄某某申请执行韦某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5日经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的(2013)隆民一初字第107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07-09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至今,该案已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隆民一初字第1075号及(2014)隆法执字第9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月忠审判员 吴应钦审判员 岑闻战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曹 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