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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隆法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4)隆法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被执行人:韦某某本院在执行黄某某申请执行韦某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5日经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的(2013)隆民一初字第107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07-09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至今,该案已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隆民一初字第1075号及(2014)隆法执字第9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月忠审判员  吴应钦审判员  岑闻战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曹 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