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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00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与谭占武、廖艳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谭占武,廖艳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009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住所地平果县马头镇新兴街19号。负责人唐毅,副行长。被执行人谭占武,男,1960年12月19日生,壮族,住广西平果县。被执行人廖艳丰,女,1972年1月10日生,壮族,住广西平果县,系谭占武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平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2014)平民二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谭占武、廖艳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谭占武所有的座落在平果县马头镇建民路的房地产[房产证号:平房权证平果县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平国用(2010)第208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天宁审 判 员  黄学成代理审判员  屈秀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