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孙成亮与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成亮,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181号申请执行人孙成亮。被执行人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志俭,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成亮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商初字第1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学东执行员 谭清季执行员 蔡洪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相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