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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执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姜金梅与王丽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金梅,王丽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民执字第776号申请执行人姜金梅,无职业。被执行人王丽鹏。申请执行人姜金梅与被执行人王丽鹏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43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执字第7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遵福审判员  刘俊园审判员  李 洁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