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翁永强与陈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永强,陈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6号原告翁永强,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告陈向,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永强与被告陈向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翁永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翰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 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