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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建伟与齐亚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建伟,齐亚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20号申请人王建伟,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齐亚芬,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王建伟因与被申请人齐亚芬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齐亚芬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的房屋两处、车库一间予以查封。保全金额32万元。担保人王建军以其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房屋一处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建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齐亚芬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的房屋两处、车库一间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他项权利。二、担保人王建军以其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房屋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他项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福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赵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