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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台刑执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曹建犯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建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刑执字第358号罪犯曹建,现在浙江省临海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2013)台椒刑初字第10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2014)浙台刑一终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曹建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临海监狱于2015年12月18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项仙福、朱高峰,浙江省临海监狱指派警官李龙飞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曹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曹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庭审中,罪犯曹建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假释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曹建提起的假释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罪犯曹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同意执行机关对其报请假释的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曹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奖分240.9分。台州市椒江区司法局经调查评估,认为罪犯曹建符合监管条件,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曹建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建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7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建宇审 判 员 陈其友审 判 员 尹永顺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王钟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