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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蓟民二初字第1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梁冬晨与天津市华奥供热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冬晨,天津市华奥供热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最高人民��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蓟民二初字第1525号原告梁冬晨。委托代理人梁德玉(原告父亲)。被告天津市华奥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渔阳镇商贸街150#。法定代表人刘金涛,总经理。原告梁冬晨与被告天津市华奥供热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海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冬晨的委托代理人梁德玉,被告法定代表人刘金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诉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采暖费557元,及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4年12月23日止的利息100元,合计657元。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退还原告采暖费,但请求依法给付原告利息。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天津市蓟县渔阳镇天一绿海揽秀园45-2-201室房屋的业主。被告曾于2012年至2013年为原告居住的小区供热。原告按时交纳该年度采暖费后,因被告在该季供热却未达到质量标准,原、被告经协商于2013年10月21日签订了解决双方供热事宜的《协议书》。该协议规定“被告在2012年至2013年度采暖季给原告优惠557元。该款冲抵原告下一年度采暖费557元。”因被告一直未取得供热许可证书,后来被主管机关责令停止经营。被告在2013年至2014年度未能继续给原告所在居民小区供热,也未退还原告557元的采暖费。另查,被告为原告房屋供热期间,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供热合同。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双方供热事宜的《协议书》以及原、被告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供热合同,但在2012年至2013年度被告实际对原告所居住的房屋进行供热,双方已形成实际的供用热力合同关系,合同成立后,双方应按照供热合同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被告承接居民区的供热工作后,应按国家规定标准给原告供热。被告供热过程中未达标,应相应扣减原告的采暖费,原告足额交纳采暖费后,被告应适当退还相应费用。原、被告因供暖问题发生纠纷后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以该协议为依据,要求被告退还557元采暖费,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向原告收取采暖费后供热未达标属违约行为,应支付违约金。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4年12月23日止的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利息过高应按法律规定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四、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天津市华奥供热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梁冬晨2012年至2013年期间的采暖费557元,并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4年12月23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逾期罚息利率的标准给付利息,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天津市华奥供热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冯海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艾世尧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