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中执异字第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日照中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宿迁锦达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照中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宿迁锦达工贸有限公司,韩艳荣,桑汉东,宿迁澎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宿中执异字第0052号案外人江苏阿尔法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城开发区北区燕山路9号。法定代表人石振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鑫峰。申请执行人日照中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泰安路179号国际大厦B座20层。法定代表人宋梅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宿迁锦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北区经二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桑汉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韩艳荣。被执行人桑汉东。被执行人宿迁澎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城开发区晓店镇嶂山居委会经一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彭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日照中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宿迁锦达工贸有限公司、韩艳荣、桑汉东、宿迁澎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4年2月7日作出(2013)宿中执字第0304号执行裁定:一、对被执行人宿迁锦达工贸有限公司在宿迁经济开发区北区经二路的土地使用权(2009-194号、2009-195号、2009-196号),坐上厂房及机器设备、其他附属设施等进行整体评估拍卖;二、对被执行人韩艳荣在君临国际广场B-1266的房地产(所有权证号为:开发11003807)进行评估拍卖;三、对被执行人桑汉东在湖滨新城碧水山庄11幢的房地产(预售证号为:2009038)进行评估拍卖。江苏阿尔法药业有限公司对该裁定提出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案在审查过程中,江苏阿尔法药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江苏阿尔法药业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阿尔法药业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苏良波审 判 员 赵述安代理审判员 陈 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陆 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