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溪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陈烈中与文玉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烈中,文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陈烈中,男,生于1958年10月21日,汉族,重庆市潼南县人,农村居民,住重庆市。被执行人:文玉华,男,生于1965年3月3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城镇居民,住苍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苍溪民初字第3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文玉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文玉华于收到通知书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文玉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文玉华的银行存款16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庞克宪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晓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