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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自流民初字第3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邓某某诉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自流民初字第3137号原告邓某某,女,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居民,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莫某某,男,196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居民,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原告邓某某诉被告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因被告莫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并由审判员杨彬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前英、人民陪审员甘银华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公��期届满,被告莫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某某诉称:原、被告1997年4月自由恋爱,婚后生育一女,取名莫某。由于被告性格暴躁,不做任何家务,对原告没有关心和体贴;且2010年1月起至今,被告以做生意为名一直不回家,对家庭不管不问。现起诉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庭举示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及子女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核对件,拟证明结婚时间;3.自贡市自流井区东兴寺三八路社区居委会证明,拟证明被告现在不在自贡的情况。被告莫某某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原告邓某某提交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审查认为,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特征,本院予以确认。根据采信证据结合庭审查明事实,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1996年下年自由恋爱,1997年4月7日登记结婚,1997年10月生育女儿莫某。双方婚后感情一般,现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双方的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只要双方多加强沟通,是能够搞好夫妻关系的。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莫某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0元,公告费560.00元,合计820.00元,由原告邓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彬审 判 员  刘前英人民陪审员  甘银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赖文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