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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285号原告:罗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委托代理人:杨兴义,仪陇县方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某某,男,汉族,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汪椿林二0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康蕊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