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封法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刘某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良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封法刑初字第7号公诉机关封开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良,男,户籍地和住所地广东省封开县。因本案于2014年9月20日被留置,同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封开县看守所。封开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4)第0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良犯赌博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份至2014年9月20日期间,被告人刘某良以收受他人投注香港“六合彩”外围码方式进行赌博活动。2014年9月20日晚上9时许,公安民警对被告人刘某良住宅进行查处,当场搜获其用于记录自2014年3月以来收受他人投注“六合彩”的汇总表17张。经核查,被告人刘某良自2014年第46期至第61期、第108期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赌博投注金额共9352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六合彩”投注号码与金额汇总单、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证人刘某汉、刘某凡、刘某泉的证言、被告人刘某良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良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人以上赌博,累计赌资达九万多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良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适当,量刑建议恰当,应予支持。被告人刘某良在归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良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2015年4月19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交)二、随案移送的人民币282元折抵部分罚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姚锡怡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伦永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