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王荣荣与崔开、宋福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荣,崔开,宋福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382号原告王荣荣。被告崔开。被告宋福珍。原告王荣荣诉被告崔开、被告宋福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名称错误,因此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荣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X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