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喀执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喀执字第918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住喀左县南哨街道。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住喀左县南哨街道。本院在执行陈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销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喀左县人民法院(2014)喀六民初第217号民事调解书第五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占廷审判员 于志栋审判员 唐 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白金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