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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丹后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丹阳市某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某某、陈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阳市某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某某,陈某,陈甲,范某某,江苏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丹阳市某某玻璃有限公司,王某某,杨某,王某甲,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后民初字第46号原告丹阳市某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访仙镇访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芸、周宁,江苏恒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被告陈某。被告陈甲。被告范某某。被告江苏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被告丹阳市某某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丁斌、朱鹏程,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委托代理人丁斌、朱鹏程,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被告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丹阳市某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甲、范某某、陈某某、陈某、江苏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丹阳市某某玻璃有限公司、王某某、杨某、王某甲、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丹阳市某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96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马俊辉人民陪审员  邹 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吴玉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