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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民四终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东兴工贸有限公司与刘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杰,天津市东兴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民四终字第10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东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静海镇建设路东窑村政通道四号。法定代表人白春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静安,天津金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杰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2014)静民初字第3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杰又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杰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刘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良栋代理审判员  张 璇代理审判员  张玉洁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晓乐附:本判决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