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兰执字第1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李昌凤与刘慎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昌凤,刘慎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兰执字第1745号申请执行人李昌凤,居民。被执行人刘慎珠,居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3)临民一终字第20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慎珠价值一万八千的个人及家庭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旭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春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