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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广元市天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眉山市鸿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元市天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眉山市鸿运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天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培贤,董事长。被执行人眉山市鸿运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述钦,董事长。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22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眉山市鸿运建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眉山市鸿运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7153.17元(本金213922.50元、自2013年7月10日起至2014年11月5日止的违约金67877.6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9991.06元、诉讼费2254.00元、执行费3108.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同价值的财产;或冻结、提取相同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多睿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梅洪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