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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和民一初字第01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延玉与方殿来、马鞍山市百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延玉,方殿来,马鞍山市百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和民一初字第01239号原告:张延玉,男,1964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方殿来,男,1968年8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马鞍山市百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负责人:盛业林,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负责人:吴俊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延玉诉被告方殿来、马鞍山市百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延玉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支付150000元医疗费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先予给付原告张延玉381434元理赔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正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陆忠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