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烟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宋文斌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文斌,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烟行初字第5号原告:宋文斌。被告: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市府街**号。法定代表人:牟树青,区长。原告宋文斌诉被告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撤销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指定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审 判 长  尹鹏亮审 判 员  张磊玉人民陪审员  于 一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闫彩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