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开非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与张家口恒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张家口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张家口恒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开非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高新区纬一东路盛华宾馆3楼。法定代表人万毅,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家口恒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高新区沈家屯镇腰站堡村南。法定代表人沈峰,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张家口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对张家口恒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兴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建设项目一案高环罚字(2014)00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4���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张家口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分局作出的高环罚字(2014)00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认为,张家口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分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高环罚字(2014)005号行政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张家口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作出的高环罚字(2014)005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罚款二十万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 俊审判员 温桂宏审判员 韩占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崔佳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