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陈记中、王桂英与郑州东鑫置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记中,王桂英,郑州东鑫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126号原告陈记中,男,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桂英,女,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记中,男。被告郑州东鑫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振州。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记中、王桂英诉被告郑州东鑫置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记中、王桂英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记中、王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陈记中、王桂英负担。审判员 徐苗苗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丽娟-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