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旬阳县河湾页岩砖厂与王振提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旬阳县河湾页岩砖厂,王振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001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旬阳县河湾页岩砖厂,组织机构代码:79790038-X。法定代表人王波,厂长。委托代理人杨林,陕西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振提,男,l96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陕西省旬阳县人。上诉人旬阳县河湾页岩砖厂因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旬阳县人民法院(2013)旬阳民初字第01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旬阳县河湾页岩砖厂的委托代理人杨林,被上诉人王振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旬阳县人民法院(2013)旬阳民初字第0108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旬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严安宁审 判 员 马 娟代理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代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