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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民初字第7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于宗泽与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郭方民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宗泽,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郭方民,严峻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第7966号原告于宗泽。被告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03号峰汇广场A座1104号。负责人姚中强,该分公司经理。被告郭方民,居民。被告严峻,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宗泽与被告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郭方民、严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宗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87元减半收取7793.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杨旭东人民陪审员  王连广人民陪审员  丁建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泽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