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封法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梁某橙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橙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封法刑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封开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橙,男,1993年5月29日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职业务农,广东省封开县人,住封开县。2014年9月14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封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封开县看守所。封开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4)第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橙犯强奸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13日晚,被告人梁某橙驾驶世纪风牌两轮红色男装摩托车(车牌号:粤HU**)搭载被害人苏某妹和陈某云出去玩,后先将陈某云送回家。2014年9月14日零时许被告人梁某橙在送被害人苏某妹回家的路上,产生强奸被害人苏某妹的念头。被告人梁某橙将摩托车驶至金装镇大林村委会双根村路口附近的路边停下,然后强行与被害人接吻,并扯下被害人所穿的裤子,准备对被害人苏某妹实施强奸。因被驾驶摩托车经过该地的林某维发现,被告人梁某橙未能得逞,便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办案说明、被害人苏某妹的陈述、证人林某维、陈某云、侯某娣、苏某旺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橙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橙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恰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橙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橙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判处。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4日起至2015年11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蒙艳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秀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