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斗法民三初字第4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郑创炎与广东伟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创炎,广东伟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允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斗法民三初字第478-1号原告郑创炎,男,汉族,1987年1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委托代理人潘永红,广东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伟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廉江市廉城。法定代表人尹浩。第三人郑允喜,男,汉族,1974年5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创炎诉被告广东伟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郑允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创炎于2015年1月4日以已将债权转让给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创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创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96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1248元,由原告郑创炎负担。审 判 长 吴坤年代理审判员 刘改宏人民陪审员 李倩碧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梁泳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