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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沽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郑朝连与杨树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沽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郑朝连;杨树生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沽执字第35号 申请执行人郑朝连,居民。 被执行人杨树生,居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沽民初字第704号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杨树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执行人杨树生存款15298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白海波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