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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执字第00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周某某人格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00808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19XX年X月X日生,满族,农民,现住开原市靠山镇南沟村。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满族,农民,现住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开靠民一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周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的妻子白某现有比亚迪轿车一台,车牌号为:辽M3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周某某的妻子白某所有的辽M3XX**比亚迪轿车一台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柏恒审判员  陈 明审判员  邢志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宋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