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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二终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唐山市路南区女织寨乡老谢庄村民委员会与刘志娥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二终字第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路南区女织寨乡老谢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警钢路北侧。法定代表人:侯志峰,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董会云,唐山市路南区女织寨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孟祥平,该村村委会委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志娥。上诉人唐山市路南区女织寨乡老谢庄村民委员会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重)字第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唐山市路南区女织寨乡老谢庄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回上诉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山市路南区女织寨乡老谢庄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唐山市路南区女织寨乡老谢庄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常荣印代理审判员  杨 柳代理审判员  赵君优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杰 来自: